第四十七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罚:

(一)违反第一项规定的,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项规定的,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清除,没收与违法行为有关的物品,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指使他人张贴、刻画、涂写、悬挂的,按对违法行为人的罚款数额的五倍处以罚款。

(三)违反第五项规定的,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或者县(区)文化广电和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