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责令改正,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