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引进外来物种的,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没收外来物种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