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九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擅自移动、毁损保护标识和设施的,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处一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