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在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内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处罚,在其他区域内由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委托的乡镇综合执法机构负责处罚。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