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禁止在下列区域新(改、扩)建坟墓:

(一)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

(二)龙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大明山片区核心区及其他国有林地;

(三)自然保护小区、旅游景区(点);

(四)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

鼓励规划和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提倡文明祭祀。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