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禁止在下列区域新(改、扩)建坟墓:(一)大明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二)龙山自治区级自然保护区大明山片区核心区及其他国有林地;(三)自然保护小区、旅游景区(点);(四)市人民政府禁止的其他区域。鼓励规划和建设农村公益性墓地,提倡文明祭祀。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