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三十六条有效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和旅游景区(点)内禁止下列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蒂、饮料包装等废弃物;(二)破坏景物和公用设施;(三)在建(构)筑物、标识(牌)、树木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乱悬挂等;(四)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或者孔明灯,在非指定区域野外用火、焚烧香蜡纸烛;(五)非法揽客、非旅游景区(点)经营者擅自圈占景点收费;(六)其他影响环境卫生、旅游安全和秩序的行为。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