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除矿泉水开采外,大明山内禁止新设采矿权、商业性探矿权。

实行现有矿业权退出补偿机制。根据区域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和环境保护的需要,对未到期的矿业权依法补偿后要求其限期退出。

开发矿产资源造成生态环境破坏和地质灾害隐患的,开发单位应当依法承担治理和赔偿责任。不履行治理责任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开发单位承担,无法确定责任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矿山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恢复。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