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在自然保护区和自然保护小区、旅游景区(点)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车辆运输垃圾、渣土、砂石等散装、流体物料的,应当采取密闭或者覆盖等措施,不得洒漏。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