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三章 开发与利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水利、生态环境等部门编制大明山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开发利用大明山水资源,应当符合大明山水资源开发利用规划。涉及水资源利用的新开发项目,开发单位应当征求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并评估该项目对生态环境和下游居民生产生活用水的影响,村民自用简易饮水设施除外。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