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和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小区和大明山边界统一设置界桩、界碑等保护标识和保护设施。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毁损标识和设施。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