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生态保护地带内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集中分布区、主要河流源头和重要水库、湖泊(已经划定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除外),以及其他具有特殊保护、科学研究价值的区域,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自然保护小区。

设立自然保护小区应当与权属人协商一致,并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评估后,由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向市人民政府申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