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大明山内村庄的规划和设计,应当体现地方风情和壮乡特色,并与生态环境相协调。

大明山内的建设项目,应当结合大明山自然风貌、历史文化,突出民族及地方特色,在建设项目的选址、规模、体量、高度、色彩、风格等方面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大明山周边村镇的规划和建设,以及旅游开发等项目,建筑高度不得破坏大明山山际线,体量、风格等应当与大明山生态环境相协调。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