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四条有效大明山内村庄的规划,以及涉及大明山的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大明山保护总体规划、自然保护区规划的要求,并依法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各类区域规划、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推进多规合一。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规划布点新的村庄。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