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保护第十二条有效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市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林业、水利、文化广电和旅游等有关部门以及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大明山保护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市人民政府批准大明山保护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前,应当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并对审议意见进行研究处理。大明山保护总体规划应当自本条例公布之日起二年内完成编制、报批和公布工作。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