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每年九月为大明山生态保护宣传月。

市级各有关部门、大明山保护管理机构、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乡(镇)人民政府以及中小学校应当开展丰富多样的大明山生态保护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应当加强对大明山生态保护的宣传,普及生态文化,增强社会公众生态文明意识。

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