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大明山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大明山生态保护的需要,大明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可以组织大明山内的居民搬迁。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