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扣押犬只的期限为十日,扣押期间送交犬只收容救助场所临时收容救助。扣押依法解除后五日内,当事人不领回犬只的,由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处理。没收的犬只,由犬只收容救助场所收容救助。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