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养犬人因违反本条例,被没收犬只的,由公安机关注销其养犬登记证,并在三年内不予其办理养犬登记。地方法规 · 南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