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机动车维修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有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机动车维修投诉、举报受理制度,公开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接受社会监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核实投诉举报情况,对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处理和答复;对于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应当及时移交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7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