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评制度,定期公布考评结果,方便公众查阅。

机动车维修质量信誉考评内容包括经营者基本情况、经营条件、服务质量、奖惩信息、信用状况、不良记录等。

机动车维修业经营者、机动车维修业行业协会应当配合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开展维修质量信誉考评工作。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