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五条有效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协作和配合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履行配合职责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机关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