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二)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三)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四)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采取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证据,或者伪造、隐匿证据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