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四章 流通和消费领域循环经济第三十六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统筹规划并鼓励建设垃圾焚烧发电、供热、堆肥等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鼓励和引导公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放置。鼓励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的城市垃圾协同处置基地,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