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系统,统筹规划并鼓励建设垃圾焚烧发电、供热、堆肥等处理设施,对生活垃圾进行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

鼓励和引导公民对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放置。

鼓励建立生活垃圾焚烧、厨余垃圾资源化利用、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垃圾填埋的城市垃圾协同处置基地,推进垃圾收运系统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系统的衔接。

Local Regulations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9, 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