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鼓励节能灯和电池的生产者使用无毒无害原料生产节能灯、电池;节能灯、电池的生产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废旧节能灯、电池进行回收;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电池的回收容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