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四章 流通和消费领域循环经济第三十五条有效鼓励节能灯和电池的生产者使用无毒无害原料生产节能灯、电池;节能灯、电池的生产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废旧节能灯、电池进行回收;销售者应当在其销售场所设置废旧节能灯、电池的回收容器。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