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减少废弃物产生,延长产品使用寿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进行回收或者维修后重复使用;不可回收利用或者维修再用的,应当进行再生利用;不可再生利用的,可以通过焚烧回收其热能;对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安全清洁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