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发展循环经济条例/第五章 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第三十七条有效产品生产过程中应当减少废弃物产生,延长产品使用寿命,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应当进行回收或者维修后重复使用;不可回收利用或者维修再用的,应当进行再生利用;不可再生利用的,可以通过焚烧回收其热能;对无法利用的,应当进行安全清洁处置,防止造成二次污染。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