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未会同供热单位制定安全保护施工方案的,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