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在供热管网及附属设备安全保护距离范围内,擅自倾倒、堆放危险废物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