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县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在供热管理过程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作为等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