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五章 应急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造成供热设施(单位或者个人负责维护部分除外)损坏,应当及时通知供热单位组织抢修,并承担相应的抢修费用。应对重大突发事件,需要政府投资的,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