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供热设施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时,供热单位应当先行组织抢修,并按照规定补办相关手续。

供热单位抢修供热设施时,公安、交通、城市管理、住建等部门和排水、供电、供气、供水、通讯等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