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二十四条有效热源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得以环保限制排放指标或电量指标等为由,停止或限制对外提供供热热源。向供热单位供应水、电、燃气的有关单位,应当保障供应,不得擅自中断。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