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四章 设施维护与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城市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按下列规定划分:(一)热源方厂区的供热设施由热源单位负责;(二)热源方厂区出墙一米至热用户入户阀门之间供热设施由供热单位负责;居民热用户入户阀门以内的供热设施由热用户负责;(四)非居民热用户供热设施按双方合同约定。城市供热设施的维护和管理费用按照产权归属,由所有权人承担。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