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城市集中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供热收费实行按热计量收费和按面积计费两种方式,具备热计量收费条件的,优先采用热计量收费。

供暖期内采用热计量计费的,热计量表发生故障、毁损的,期间热费按照建筑面积收取。修复或者更换后,继续按照热计量收费标准收费。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