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本行政区域内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十五日始至次年三月十五日止。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