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八条有效本行政区域内供热期为当年十一月十五日始至次年三月十五日止。如遇异常低温情况,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提前或者延长供热。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