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供热单位向热用户提供供热服务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供热前应进行供热系统充水、试压、排气、试运行等工作,并提前在供热范围内进行公告;

(二)在供热期间向热用户提供安全、稳定、连续、保质保量供热;

(三)不能因部分热用户欠缴热费,停止向相邻热用户供热或者降低供热标准,以及擅自停止供热;

(四)建立供热设施巡检制度,对管理范围内的供热设施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隐患应及时消除,发现热用户设施存在隐患的,应书面告知并及时帮助消除;

(五)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定期对热用户室温进行检测,测温记录由双方签字认可;

(六)应当建立供热服务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办事程序,公开收费标准和投诉电话,在供热期间实行二十四小时服务;发现问题或者接到投诉,应当及时处理。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