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七条有效热源单位与供热单位、供热单位与热用户,应分别签订供热用热合同。合同示范文本由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监制。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