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六条有效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不得擅自停业、歇业。要求停业或者歇业的,应当在采暖期开始六个月前向供热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做出批准决定的,应当对供热范围内的用户做出妥善安排。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