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城市供热条例/第三章 供热与用热第十五条有效在不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和共用供热设施安全运行的前提下,热用户变更用热面积以及其他用热事项的,应当到供热单位办理变更手续。热用户当年不用热或者恢复用热的,应在当年三月十五日至十月十五日期间,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办理手续。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