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需要并入集中供热管网的新用户,应在本采暖期上一年度的九月三十日前向供热单位递交申请。用热单位应在当年六月三十日前办理完供热用热手续。

地方法规 · 邢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