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社区)应当采用多种方式,加强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培养全社会生活垃圾分类习惯。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