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遵守生活垃圾分类规定,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机关、事业单位等应当带头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分类工作,发挥示范作用。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