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本省分步、有序推行生活垃圾分类,具体区域和实施时间由省人民政府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全程分类体系,按照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分地域、场所和单位,有序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