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地域统筹、设施共享的原则,建立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环境补偿机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生活垃圾跨区域处理量与有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协商,收取生活垃圾处理环境补偿费用,主要用于弥补生活垃圾处理费用不足和处理设施周边区域环境治理。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