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生活垃圾处理设施选址应当坚持布局科学合理、严守生态保护红线、兼顾区域统筹的原则,符合环境准入条件。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场所选址应当科学论证,听取公众、有关专家的意见,并依法公示。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