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四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将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所需的资金、土地,分别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和年度土地供应计划。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理设施和场所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