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等有关部门,按照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年度建设计划并按照职责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