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二条有效设区的市、县(市、区)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商务等有关部门,依据本地区人口、城乡生活垃圾处理目标,结合生活垃圾产生和处理情况,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应当依法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与其他有关规划相衔接。省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专项规划编制导则。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