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一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对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1年7月29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